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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協會章程

        INTRODUCTION

        第四章組織機構

        第一節  會員代表大會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十七條 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;

        (二)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
  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    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      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(七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    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第十八條 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一次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     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取現場表決方式。

        第十九條 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       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團體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    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
       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  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    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二節  理事會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50人,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    (一)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,在領導企業和指導行業發展中有顯著成就;

        (二)積極支持本團體事業發展,在會員中有代表性和影響力;

        (三)在行業發展中嚴格自律、誠信經營、積極創新創優,有一定的示范引領作用;

        (四)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。

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(一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;

       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       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
        (二)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 理事的權利:

    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(二)對本團體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   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和應盡義務,維護本團體利益。

    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  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    (四)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    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   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
       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        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        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    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    (九)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    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    (十二)制定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;

        (十三)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    (十四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理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超過3次的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本團體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    第三十條 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    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三節  常務理事會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51人,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常務理事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超過4次的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第三十四條 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四節  負責人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,總數不超過25名,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/2。其中,會長采用輪值制,由設定的5名副會長輪值,設專職秘書長1名。

        輪值會長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工程建設行業企業領導擔任,經理事會選舉產生。輪值順序采用抽簽方式決定。

        若輪值單位因故不能推薦輪值會長候選人,則視為本輪輪空,該輪值單位應在理事會召開前3個月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,啟動下一個輪值單位工作。

       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(二)遵紀守法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輪值會長任期1年。

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 本團體設立會長會議。會長會議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,行使以下職權:

        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(二)監督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;

        (三)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。

        會長會議參加人員有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。會長會議須由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   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第四十條 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第四十一條 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      (四)主持會長會議;

        (五)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。

        輪值會長在輪值期內,因特殊原因(如工作調動等)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責時,由輪值單位推薦一名正職接替。

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    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    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      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第四十三條 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、會長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五節  監事會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四十四條 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11名監事組成,設監事長1名、副監事長4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        第四十五條 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   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    第四十七條 監事(會)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    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  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   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   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第四十九條 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團體承擔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六節  分支機構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五十條 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,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
       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。

        第五十一條 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。

        第五十二條 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
        第五十三條 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第五十四條 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        第五十五條 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七節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五十六條 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《會員代表產生辦法》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    第五十七條 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    第五十八條  本團體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    第五十九條 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民主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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