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會章程
INTRODUCTION
第三章會員
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個人會員是指本人自愿申請、本團體考核通過的工程建設領域學養深厚、經驗豐富的高級專家,為工程建設企業開展工作提供指導和智力支持。
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。
單位會員應具備的條件:
(一)獨立法人資格;
(二)在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生產、經營規模和影響力。
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:
(一)長期從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和工程項目設計、施工、管理、研究和教學等工作,在專業領域取得一定成就;
(二)獲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,對工程建設行業的發展貢獻突出;
(三)熱心工程建設事業,愿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1.營業執照復印件;
2.信用承諾書;
3.本團體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(三)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;
(四)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團體活動;
(四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五)獲得本團體相關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;
(六)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(五)響應和支持本團體發起的倡議號召;
(六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、信息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者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