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會章程
INTRODUCTION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是由工程建設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和有關專業人士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提供服務、反映訴求、規范行為,促進行業發展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,秉承“服務為本、市場導向、改革創新、合作共贏”的理念,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,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研究,加強行業自律,發揮橋梁紐帶作用,促進交流合作,為國家、社會、行業和會員服務,引領工程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。
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、先鋒模范、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,保障本團體健康發展。
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。
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(一)宣傳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、行業規范,引導企業、企業家遵紀守法,規范自身行為,維護市場經濟秩序;
(二)承接政府轉移職能,參與制定法律法規、發展規劃和課題研究,開展與政府、院校、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,提出行業、企業發展改革建議,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,反映行業、企業的訴求;
(三)調研行業熱點和難點問題,采集行業信息,研判行業發展趨勢,發布行業發展報告,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,積極參與國際、國家、行業標準的制定;
(四)制定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,規范企業行為;開展會員信用評價,建立相關企業信用記錄,開展信用管理咨詢,向社會推介誠信典型企業,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,加強行業自律,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;
(五)依照有關規定,組織國家優質工程獎、工程建設科學技術獎評選表彰活動,推廣優秀成果;
(六)貫徹新發展理念,大力推動綠色建造、智慧建造,促進建造方式變革;組織開展質量管理、企業文化、技術創新、數字化建設、行業對標等優秀成果交流推廣活動;
(七)組織開展各類專業培訓、技能培訓、崗位培訓,加強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建設;加強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建設,弘揚企業家精神;
(八)發布各類服務信息,為企業提供政策、管理、技術等咨詢服務;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需求,開展職業能力水平評價;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,維護企業合法權益;
(九)響應國家“一帶一路”倡議,加強與國際同業組織合作交流,為企業參與境外項目建設、走向國際市場提供服務;
(十)根據相關規定,編輯發布(出版)會刊、簡報、行業發展報告、企業合規經營指南、工程建設行業藍皮書、專業技術指導等行業書籍;受政府委托承辦或者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等活動;
(十一)承辦政府部門、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。
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第三章會員
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個人會員是指本人自愿申請、本團體考核通過的工程建設領域學養深厚、經驗豐富的高級專家,為工程建設企業開展工作提供指導和智力支持。
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。
單位會員應具備的條件:
(一)獨立法人資格;
(二)在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生產、經營規模和影響力。
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:
(一)長期從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和工程項目設計、施工、管理、研究和教學等工作,在專業領域取得一定成就;
(二)獲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,對工程建設行業的發展貢獻突出;
(三)熱心工程建設事業,愿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1.營業執照復印件;
2.信用承諾書;
3.本團體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(三)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;
(四)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團體活動;
(四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五)獲得本團體相關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;
(六)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(五)響應和支持本團體發起的倡議號召;
(六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、信息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者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四章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;
(二)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一次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取現場表決方式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團體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50人,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,在領導企業和指導行業發展中有顯著成就;
(二)積極支持本團體事業發展,在會員中有代表性和影響力;
(三)在行業發展中嚴格自律、誠信經營、積極創新創優,有一定的示范引領作用;
(四)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;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(二)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團體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和應盡義務,維護本團體利益。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九)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二)制定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;
(十三)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四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超過3次的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本團體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51人,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常務理事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超過4次的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,總數不超過25名,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/2。其中,會長采用輪值制,由設定的5名副會長輪值,設專職秘書長1名。
輪值會長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工程建設行業企業領導擔任,經理事會選舉產生。輪值順序采用抽簽方式決定。
若輪值單位因故不能推薦輪值會長候選人,則視為本輪輪空,該輪值單位應在理事會召開前3個月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,啟動下一個輪值單位工作。
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輪值會長任期1年。
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會議。會長會議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,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監督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;
(三)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。
會長會議參加人員有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。會長會議須由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四)主持會長會議;
(五)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。
輪值會長在輪值期內,因特殊原因(如工作調動等)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責時,由輪值單位推薦一名正職接替。
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、會長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第五節 監事會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11名監事組成,設監事長1名、副監事長4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第四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七條 監事(會)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團體承擔。
第六節 分支機構
第五十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,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分支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。
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。
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《會員代表產生辦法》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民主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五章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六十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團體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七十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第七十二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七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、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九章附則
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11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。
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